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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籍法修正,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,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

  • 發布單位:苗栗縣大湖鄉戶政事務所

一、為感謝殊勳歸化者對我國社會所作之重大貢獻,且達成留才、攬才政策目標,考量多數優秀外籍人士不願放棄原屬國籍,爰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國籍法第9條規定,放寬有殊勳於我國及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,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。
二、內政部與外交部光華畫報雜誌社合作,報導有殊勳於我國及具有高級專業而取得我國國籍之外國人士,分享渠等在臺灣相關事蹟及取得我國國籍的感動,並於108年7月刊登封面故事【台灣人,真好!】等4篇文章。
三、相關報導已獲授權登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站(http://www.ris.gov.tw),歡迎下載或連結使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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